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 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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