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特制定本法。 細則第1 條. 本細則依工廠管理 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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