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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全球資訊網-服務內容-服務項目

依據家庭教育法,規劃、辦理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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