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僅能居住一個月等,阻卻大陸人士來台購屋的意願。問題就出在該辦法的第十八條第二款: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十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十日;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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