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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15條之一【妨害秘密罪】中的『無故』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是以,在構成要件上,必須缺乏行為正當性,始有構成要件之該當。 ... 雖書信僅為甲對乙之秘密訊息傳遞,但客觀認知上,足認甲應知乙未必刪 除該書信,且本書信之存在,亦非基於乙之主動行為而產生。是以,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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