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關稅法」第18條規定_三民輔考 財政部令:核釋「關稅法」第1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 海關申請更正報單內容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其應退稅款無「關稅法」第18條第1項「 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