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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知識摘要
(共計:21)
從醫療專業法規談我國病歷之「定義、記載、管理及提供」相關規範
本次醫療法修正後,於第67 條第2 項新增規定,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資料,包括:(1) 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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