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折抵役期 - 學生事務處 回上頁 軍訓課程折抵役期 一、 依據:「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暨「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實施時間: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後在營人員。 三、 適用對象: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