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 國立中正大學主計室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十九條 本例條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行賄外國公務員及於一定期間內自首得為不起訴之規定。我國之商業表現雖在全球經濟上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惟依據國際透明組織於一九九九及二00二年公布之出口國「行賄 ...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第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首頁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第十條條文 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7661 號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第十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 ...
「行賄外國公務員罪」之分析論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一條 基於上述理由,法務部日前表示將提出「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第十一條增訂「行賄外國公務員罪」,以符合世界潮流。從形式上觀之,本罪之增訂似乎有其 ...
貪污治罪條例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 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貪污治罪條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 令 修 正 公 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廿三日總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一條 ... 本條例修正 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第十一條 (修正) 條文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第十一條對於第二條 人員,關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行求、期約 ...
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 - 司法院 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 總統令. 第六條之一.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 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第一條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 一年內自首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