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 - 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 97年5月23日起結婚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為之。 97年5月22日以前(含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受委託人:如在民國97年5月22日前結婚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