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 監察院 為 中華民國 最高 監察 機關,行使 彈劾權 、 糾舉權 及 審計權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 學理根據 [编辑] 監察院的創設,源自於 孫中山 五權憲法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