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
五院職權介紹 - 景文科技大學e-portfolio數位化學習歷程檔案平台 五院職權 介紹 生命關懷與全人教育 本版型由101superweb網頁設計公司及eportfolio 數位學習歷程平台所設計,圖片由哈利路亞101網站架設平台及及基督徒 ...
監察法 回索引>> 第二章 彈 劾 權 第5條(對正副總統之彈劾) 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依憲法第三十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五項之 ...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另依憲法第97 ...
監察院審計權 - 相關部落格
司法院大法官 決算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提供資料」,係指為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之需要而提供有關審核報告之資料而言,自不包括審計機關依法已審定之原始憑證在內。蓋審計權屬於監察院(憲法第九十條),於監察院設審計長(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並於全國各地方 ...
審計權 - {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 審計權,乃監督政府各機關是否確實執行預算,有否違法凟職行為之權。 ... 政府總決算應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而審計長應於行政院 ...
三、 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 1. 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 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本院院台參字第一八一八號公告施行.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審計部-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審計權之行使對象,與監察院之行使彈劾、糾舉權相同,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範圍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基金及公有營(事)業、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審計權 審計權依《監察法》第1條、《監察院組織法》第4條、《審計法》第3條等規定,係由審計機關行使。主要任務為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