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2002年,則公布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2],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環保署與各級地方政府,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而此二機關要負責制定施行減少廢棄物與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