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 ,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後二年施行;勞工人數在 五百人至九百九十九人者,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 後三年施行。 第六條之一 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所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單位,如已實施第十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