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修正「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原法規名稱: 法規內文: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