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 附註: 1. 本工程造價標準係作為本府工務局收取建造執照規費及罰款之核算依據,其內容不包括水電及建築設備。 2. 雜項工作物之造價,以實際施工所需之工程費用為準。 回目錄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裁說基準 word檔
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首頁 瀏覽人數:827342 活動快訊: 1. 發佈日期:2014-05-30 標題:法務部於全球資訊網建置「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 2. 發佈日期:2014-05-29 標題: ...
水利法規查詢系統 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第十八之一條 多目標水庫用水標的之順序,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定之。
21.河川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未登記工廠網頁 - 歡迎光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審查表(第二階段) :﹝點選開啟第二階段審查表﹞ 繳交登記回饋金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
相關法規 -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發布日期:民國 93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 系統時間: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3005080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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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名 稱:自來水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公布日期:民國 55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系統時間: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13 條
水利法 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 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
農田水利入口網-法規資料查詢 第15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第16條 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除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外,不得取得水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