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出生、認領登記 我和男朋友沒有結婚,但是我在上個月生下小孩,請問我該如何報戶口? 請您準備出生證明書正本、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辦理出生登記;若男方欲同時認領時,請男方備身分證、印章及出具認領同意書、監護權約定書、子女從姓約定書辦理認領登記。
司法院大法官 綜上所述,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
民法親屬編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條文 1. 民法親屬編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7 年1 月9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331 號.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 法院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修正草案評析-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為此,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希冀放寬離婚之限制。惟其草案 ... 依本草案第三款,「夫妻一方對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原條文 ...
幸福徵信團隊- 婚姻常用法律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 他方得請求 判決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 ... - 司法院 96. 司法院公報. 第51 卷第6 期2009 年6 月.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總統令.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結婚容易,離婚難-論嚴苛的列舉主義 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離婚之規定,在民國七十四年親屬編修正前,係採列舉主義,僅 以舊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列之十種原因為限,過於嚴格。立法者參諸現代各國立法 ...
|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條文|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尚待總統公布後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 ...
【重大事由】訴請裁判離婚?何謂重大事由? - 聯晟法網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就裁判離婚原因,原採列舉主義;於民國七十 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時,在同條增列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修正草案評析 為此,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希冀放寬離婚之限制。惟其草案 ... 依本草案第三款,「夫妻一方對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原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