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問題,民法第1052條 - Yahoo!奇摩知識+ 請問: 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 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通過法律_[ ...
離婚系列~『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 法律の専門家 :: 痞客邦 PIXNET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 ...
民法--親屬編--法條內容三問 - MyChat 數位男女 法律討論 一、 民法 第1052條 第二項 但書有前項以外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 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 ...
公示送達被告吳蕙君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 板橋地方法院: 首頁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 ... 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 生活,夫妻雙方即互負有同居之義務,此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更為婚姻本質之當然效果,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