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 ...
民事訴訟法典 - 條文目錄 - 印務局 - Imprensa Oficial - Government Printing Bureau 條文目錄 第一卷 訴訟 第一編 基本規定 第一條 訴諸法院之保障 第二條 自力救濟之禁止 第三條 當事人進行原則及辯論原則 第四條 當事人平等原則 第五條 處分原則 第六條 訴訟程序之領導權及調查原則
民事訴訟法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民事訴訟法 .... 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 §436-8 .....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 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 ...
民事訴訟法 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 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 資訊查詢服務, 最高法院 【相關法條】 討論事事項壹: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討論事事項壹: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四百八十六條。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 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三條文草案對照表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以其陳述為證據。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 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司法院 開裁定聲請再審,即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五第二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二、刑事裁判.
九十三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三號 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 項裁定, 不得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定有明文。此所謂. 不得聲請再審之 ...
16 - 法條內容 ... 同意以台灣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