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四節和解 - mywoo 第377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和解」--各自讓步,止爭息訟,您知道如何運用嗎? - 台灣法律網 既然,和解是一項〔契約行為〕,因此,凡是〔民事糾紛〕,皆可進行和解。但是,您或許 會問,「刑事案件可以進行和解嗎?
民事訴訟法中訴訟外和解與訴訟上和解有何不同? - Yahoo!奇摩知識+ 2008-06-03 01:11:41 補充 sorry 以下資料請參考 最大不同是 "訴訟上和解是具有跟判決相同效力" 訴訟上之和解,可以產生終結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之效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之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和解 - 新聞搜尋結果
民法上的和解 Title 民法上的和解 Author 27 Last modified by user Created Date 6/2/2002 1:12:30 PM Document presentation format 如螢幕大小 Company slci Other titles Times New Roman 新細明體 Wingdings 標楷體 Ricepaper 民法上的和解 民事訴訟法上的和解 民事訴訟法上的和解 ...
民事訴訟法(一)991002大面授講綱 誤,而為和解者。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試行和解)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 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 ...
關於民事訴訟法~~和解效力的問題 - Yahoo!奇摩知識+ 如題...民事訴訟法第380-1條第 380- 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得為執行名義是什麼意思~~看不太懂可以把它解釋成白話文嗎?附第 380 條條文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
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有何不同? 實習律師郭凌豪@ 眾律國際法律 ... 民事訴訟法之和解,係指於受訴法院或受命、受託法官前雙方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 爭執,同時以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 ...
民法上的和解 依據契約原則,如有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情形,可以撤銷和解。 民事訴訟法上的 和解. 當事人互相為讓步:. 當事人就已經 ...
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之差異 - 法律諮詢服務網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2007年1月8日 ... 訴訟上之和解,可以產生終結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之效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第1項之規定:「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