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 桃園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一)第一次吸毒之處遇(觀察勒戒) 第一次吸毒者(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由法院裁定令吸毒者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依現行法律規定,觀察、勒戒之期間最長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