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 -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業務系統 1.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 須恃奉者 2.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 年 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重大傷病證明(依刑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規定範圍辦理)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留職停薪 一、一般事項 二、育嬰(含侍親) 三、進修研究 四、其他原因 一、一般事項 回目陸 釋一、 教師同配偶奉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於配偶放假期間返國,得 ...
經驗分享 侍親對象所稱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年齡六十五歲以上之計算. 民國30年8月1 日出生人員,95年8月1日起為65歲。 項目符號.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 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Test Page for Apache Installation on Web Site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 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 或留職停薪 ...
公務人員(侍親)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 財政部人事處 ... 之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各機關參酌刑法第10條重傷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 規定之重大傷病範圍。 2.
國立臺灣大學留職停薪人員(教師)權益簡表 承辦單位 類別 申請流程 承辦單位/ 聯絡電話 人事室 借調 依借調辦法,視借調單位情形逐案辦理。 (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相關權益彙整表) 人事室任免組(第1組)/ 33665935~8 醫學院人事組/23562205 社科院人事組/23519641轉260
人事處 - 歡迎蒞臨屏東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4. 教師學年度辦理成績考核時,可併計服役期間辦理年終(另予)考核,作業時應向服役教師之部隊要其平時考核資料,以憑辦理成績考核作業,其考績用語為〔依法服兵役留職停薪晉本薪一級不給與獎金〕,依規定期間報到復職,則可併計辦理當學年度 ...
教育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 ,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
教育部公告 -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 ... 及各項代辦費用等收費標準;階段三:精省後,自八十九學年度開始各地方政府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