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條次 本 規 範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明訂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對銷售之期貨信託基金有充分之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