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 首頁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其他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Title 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Subject 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