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課稅規定 - 財政部 2010年10月30日 - 二)以自有資金貸與他人,則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