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
「婦女保障名額」與我國選舉制度改革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婦女保障名額大多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現,也可以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4]。但是我國制憲國民大會卻早於1946年,即於憲法第136條中明文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此即通稱之「婦女保障名額」制度 [5]。
Sunny&travel: 3-1依法行政與案例解析(含行政救濟及國家賠償) - yam天空部落 3-1依法行政與案例解析(含行政救濟及國家賠償)一個具有實質法制國意義的國家,自然須實踐憲法中所彰顯的憲法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包括基本權利之保障、依法行政、審判獨立等。公務人員的各項行政作為都...
附錄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二一二四號令公布增修條文第一條 .... 國民大會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外,並依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 ...
中華民國憲法第15、22、2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第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 ...
司法院大法官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82號 | 解讀釋字密碼 | 保成學儒法政網 解釋重點整理: 壹、工作權、應考試權之保障與判斷餘地 人民之工作權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其內涵包括選擇及執行職業之自由。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八條修訂為 ... 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
試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II項第3款』與『英國內閣制』之比較 ... 在台灣,這一點則表現在行政院長(閣揆)必須向立法院進行質詢、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等機制上。 然而,現在問題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