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 消防安全基金會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四二九四四六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 林口新生活點滴 【葡萄藤】在地生活網 - 部落格 看樣子快交屋ㄌ喔 因為可以接水電 接完水電就差不多ㄌ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建築法第七十條之一: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 ...
法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法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14日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1924號令修正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 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14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1008192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宜蘭縣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建築物之隱蔽部分及未抽驗部分(含雜項工程)由承造人依法負其責任 ,監造人負連帶查核之責任;依本辦法及使用執照現地勘(複)查紀錄 表所抽驗之內容,僅為對申請使用執照之許可,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 人仍應依法分別負其責任。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第一條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部分使用 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 第三條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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