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時可移動,是否為建築法第7條規定所稱雜項工作 ... - 臺北市政府 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 ...
07 建築法 爰配合建築法之修正,參考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檢討修訂(含使用類. 組之 補充,變更使用條件程序等事項之辦法 ...
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嘉義縣單行法規目錄 (doc檔案) 壹、建築法 一、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一)總 則: (二)建築許可: 嘉義縣建造執照申請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 嘉義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詹氏書局 世界最美建築的絕妙設計 內容簡介 萊特、德羅、柯比意、費爾德、奧圖、普魯維、雅克布森 唯一一本,一次解構 7位世界級建築大師! 不論時光如何流轉,這些經典設計必將繼續流傳……
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宗旨)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所定「現有巷道」是否合建築法第四十八條意旨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 內政部75.3.19台內營字第三七八三五二號函 按建築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明定,對已公告道路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俾利於人民申請建築。至於「現有巷道」之認定範圍及退讓建築線之辦法,應由省 ...
建築法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條(建築物).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 ...
肆:相關法規 相關法規. 一、建築法第四條:建築物係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璧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建築法第七條:雜項工作物,係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