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須知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