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統一管理縣有財產,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縣有財產,係指桃園縣 (以下簡稱本縣) 依法令規定或報 奉上級政府核准或由於預算支出及接受贈與所取得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