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公司可否隨意改變? 勞動契約為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之約定,非經勞資雙方同意,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勞動 契約種類。另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