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95.12.28修正)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191616C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