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查核實務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一)所得稅法: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