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地籍清查類別,以整批、分筆方式代為標售。但得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筆方式為之。一筆土地有部分標售必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後代為標售。
大家共同持有不動產,有人不賣,怎麼辦?〈1〉 - 西門觀雪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原標題:淺談土地法第34條之1 ) 所謂「共有」按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共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兩種。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並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則是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共有...
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優先購買權-81 @ 鑑價專業網 ... 2014年7月1日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辦理原則 .... 買賣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後,即不得對買受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4、107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法令查詢 (三)申購之國有土地(建物)最近三個月內之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國有建物未登記者,免附登記謄本。前述謄本出售機關可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由申請人檢附,並 ...
大台灣房仲網何謂「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 該 優先購買權不僅屬賣方與 優先購買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及於第三人 ... 2.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 ...
解釋函令9 筆 - 歡迎光臨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7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九四一九九號函. 【要旨】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如該優先 ...
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程 序如下: 一、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冊。二、訂定投標須知。
歡迎光臨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應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對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事項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 .... 又倘若優先承買權人無法藉由出賣人催告通知書的內容確知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之 ...
論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及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 司法新聲 惟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期限、方式皆未規定,僅得制訂「土地. 法第34 條 ...... 告時為之,其通知書應載明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是共有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