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神經內科 - 相關部落格
台灣神經學學會 活動看板 本會繼續教育課程 每頁: 10筆|頁次:1/4|共:36筆 目前顯示資料:「全部」 97年7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70210580號令,修正神經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一點,繼續教育學分的規定,神經科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繼續教育之積分至少應達16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