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低收、中低收入戶服務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