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定期契約期滿而離職者,不得請求資遣費!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當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或第二十條規定解僱勞工時,應依規定標準計給資遣費,且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該資遣費具有酬庸性給與、補償性給與及救濟性給與之性質(註一)。惟勞工如係因勞基法第十二條不經預告終止 ...
何謂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 Yahoo!奇摩知識+ 至於定期不定期契約,依勞基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 此外,依勞基法第九條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