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阿摩線上測驗 刑法精選題庫 by wen 一、刑法第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 者, ...
刑法題..........20點 - Yahoo!奇摩知識+ 試從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 加重其刑 ...
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涉貪 檢方起訴求請加重其刑 - Yahoo奇摩新聞 花蓮高分院前林姓法官,任職期間涉嫌收受賄款,讓1名遭判14徒刑的毒品重犯停止羈押,全案經花蓮地檢署偵查終結,將林姓法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請求 ...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稱﹁利用或對兒童犯罪﹂ 加重其刑 之規定,究係 分則之 加重抑係總則之 加重? ...
〈北部〉男子打罵列車長 檢請求加重其刑 - 地方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由於這個網站的 robots.txt, 因此無法提供此結果的說明 – 瞭解詳情。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依據行政院98年11月20日院臺法字第0980073647B號函辦理。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標準依毒品 ...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新北市藥師公會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針對「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條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刑罰加減例之性質與辨正 - 中華民國國防部 或外國代表罪(第116 條)之「得加重其刑至3 分之1」;(2)不純正瀆職. 罪(第134 ... 204 條第2 項)之「加重其刑至2 分之1」;(5) 公務員包庇營利性交或猥. 褻罪(第231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