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土地共有制度 - 聯晟法網 共有意指一樣東西之所有權為數人共同享有,有別於通常所見一樣東西之所有權為單一個人享有之單獨所有。理論上,不管動產或不動產均可成立共有,但日常生活中則以不動產中之土地之共有最為常見。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解釋函令新訊內容資料 土地辦竣公同共有繼承後,全體繼承人再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辦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時,應檢附全體申請人之印鑑證明
土地共有人要注意那些法律問題?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共有可分「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註1),就以分別共有而言,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 ... 1、分割的方法:有「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分;前者係由共有人全體協議;後者 ...
【土地分割】認識土地共有制度 - 聯晟法網 分別共有即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持有同等土地所有權,並對共有物之 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此即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 ...
關於土地或建物的『分別共有』、『部分持分』、『分割共有物』 - 個人新聞台 2012年6月3日 ... 我忘了我上回在哪講過,我曾整合的一塊土地裡共有39個持分人他們都是有血緣的 親戚,但從未見過面的卻是大多數最北到基隆、最南到高雄、最東 ...
| 土地共有的意義|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錯誤觀念:分別共有的土地,共有人可以在地上任意蓋房子。 ... 關係而共有一物的 狀態,例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以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本件聲請案係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嗣後 ... 釋字第六七一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茂榮. 關於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 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嗣後該共有土地如經分割後,該抵押權之標的究竟有何 ...
釋字第671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 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 是強制執行時,係以分割後各宗土地經轉載抵押權之應有部分為其執行標的物。
分別共有 - {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 如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之共有,實為互有,即性質上不許共有人請求分割之共有。 ... 分別共有之發生,有基於共有人之意思者,例如數人共同受讓土地一筆是;有基於 ...
公同共有與分割繼承 - 民意交流,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若有二位以上共有人(持有土地超過三分之二)欲出售該筆公同共有土地予共有人以外 之其他人, ... 先作共有型態變更登記(公同共有變成分別共有)後,再作移轉登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