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十九 條 公務人員 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