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敍部全球資訊網[ 法規彙編 ] 第十二 條 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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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法規名稱】 相關子法>> 公務人員俸給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97年1月16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2‧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九日總統令公布同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總統 ...
司法院大法官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八十八年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正規定,區別各類年資之性質,使公務人員曾任聘用人員之公務年資,僅得提敘至本俸最高級為止,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並 ...
司法院大法官 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之審議決定,不得降級或減俸,此乃憲法上服公職權利所受之制度性保障,亦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之所由設。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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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2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 銓敍部全球資訊網[ 法規彙編]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 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稱初任,指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初次擔任各官等職務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