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令13 筆 - 內政部地政司 為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所規定。上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之認定,台北市政府 ...
中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 代書 | 估價師 公共設施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內政部102.11.29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 壹、 前言 一、背景說明為落實都市計畫實施之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行政院81年已有函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是以,在81年以後 ...
司法院大法官 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質上屬行政規則(行政 ...
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公共設施保留地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種類有二種以上時,由都發處就申 請基地區位之實際發展狀況及對環境影響程度最小者,認定其所鄰近之 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北區國稅局釐清「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使民眾瞭解自有土地 ...- NOWnews 部落格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須兼具以下三要件,因此,民眾名下土地需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標準,才有免徵遺產稅之適用。一、須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尚未徵收取得。
臺北市政府_假日版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認定要件(字數493) 2006年9月12日 -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認定要件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惟有些民眾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