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稅務局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 第 20 號 修訂本 互惠基金、單位信託、 及 ... 或擁有任何由其擔任發行人已發行而未贖償的可贖回股 份。(b) 「單位信託」指任何安排,而其目的或效果是提供設施,使人能以信託受益人的身分分享由取得、持有、管理或處 置證券或任何其他財產而產生的利潤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