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 為中期信用;超過七 ...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壹、銀行法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1 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1 年而. 在7 年以內者, 為 ...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 ...
一、銀行法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1 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 超過1 年而在7 年以內 ...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 (1) 不動產或動產抵押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法規查詢結果-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 ... 總餘額,不得 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
得列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擔保授信 - 判解函釋查詢結果 銀行辦理以地上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所擔保之授信,得列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擔保 授信.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89.05.04. 發文文號:, 台財融字第89731055 號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疑義 - 法規查詢結果- 所有條文 一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銀行對其持 ... 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 ...
銀行法對辦理授信業務之規範 - 2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業務項目。 銀行法32條(對授信之規範). 銀行不得對下列五種對象辦理無擔保授信.
銀行法第3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 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 , ...
銀行法第25、32、33、33-1、74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 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 ...
同類授信對象 銀行法中對於銀行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業務之限制(彙總):. 對所有銀行適用之 部分:. 對銀行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為合理規範銀行之關係人. 交易,防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