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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新版中文網站 ─ 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有何處罰? 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菸酒管理法第55條)
財政部國庫署 National Treasury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菸酒管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 主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
澎湖時報 (本報訊)縣府財政處特別籲請業者為酒類廣告或促銷時,有關健康警語的標示,以免違法受罰。 縣府財政處指出,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同法施行細則第14
上傳內容避免出現酒類品牌以免觸法 - zzzzzzzzzzzzzzzzzzzzzzz - Yahoo!奇摩部落格 菸酒管理法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 得有 ...
菸酒管理法第37條 - 相關部落格
Jonas: 論菸酒管理法第37條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 - yam天空部落 菸酒管理法第37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鼓勵或提倡飲酒。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法律字第0950045305號|司法函釋|民國95年12月04日 函詢檢舉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處理期限暨不服檢舉案件處理結果一再 重複覆議,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人民檢舉違反「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案件處理期限 暨檢舉人不服地方政府函覆檢舉案件處理結果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 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應如何標示?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依本法第37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 ...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理性飲酒,喝酒勿開車,青少年及孕婦請勿飲酒 - L’arrière-cour is your backyard - Yahoo!奇摩 ... 菸酒管理法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 得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