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维基百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亦簡稱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是 中華民國 一個 律例 ,立法公佈於1992年7月31日 ,為 中華民國政府 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 大陸地區 人民的 經濟 、 貿易 、 文化 等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所訂定的律例。其中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總 ...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992年12月31日 ... 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數表…………………1. 貳、「行政院 核定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暨修正發布兩岸條例. 施行細則」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專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專區. _. 1行政院令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施行細則」092-12-29;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100-06-02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規名稱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2年10 月9 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2年10月29 日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 【 法規沿革 】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7062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97.6.2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099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 人民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7 條 (申請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有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法令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作者: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布日期: 2003/12/11 最新檢視日期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doc:::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版權所有2012© 著作權聲明| 隱私權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