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組織規程[13] - 臺北市政府 2014年4月21日 - 第二條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