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位階之立法機關,也等同於中華民國的國會。 根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政府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因此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而人民則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 ...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認識立法院-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 ... 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應經立法院 ...
立法委員行為法 立法委員行為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三十一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五條增訂 ...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認識立法院-職權 各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則應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得依法交付委員會審查,若發現其中有違反、變更或牴 ...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應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 87 壹、憲法類.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民國88 年1 月25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全文77 ....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 ... Ⅲ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保成網路書局-安心服務‧便利迅速-專業出版高普考、司法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郵局特考 ...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壹、憲法類 90 I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 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 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 席備詢。Ⅱ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 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委員 服務區 委員助理服務區 黨團助理服務區 法令專區 出版品服務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 首頁 > 業務資訊 > 法令專區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標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內容: 詳如附件檔 附檔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植根法律網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 行國情報告。 ...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 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 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陳歐珀、管碧玲、許智傑、黃偉哲、劉建國等29人,為健全立法委員獲取其行使職權 ... 必要而且充分之相關證據資料為原則,例外方以個別特定之具體正當事由限制調閱權限之行使客體。惟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