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 第二編 第二章 買賣 2-31 以儘速確定買賣交易之完成。最高法院之所以有如此見解,應係舊法第 三百六十五條期間過短,既然現在條文已經修改,則最高法院亦應變更 其見解為宜。 在此,筆者再把先前畫的瑕疵存在時點圖於下表示:
交屋後發現瑕疵 可否解約求償?購屋『瑕疵』擔保責任之範圍? | 蔣小姐房屋 理由如下:1. 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部分: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所規範之解除權已經過民法 ...
有學有保祐 - 民法「物之瑕疵擔保」 - 黃河水 第三百五十五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 ...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 - J2H 房仲交流 - J2H論壇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 - 房仲交流 - J2H論壇 台灣|人氣|bbs|論壇|社區 ... 通常房屋瑕疵擔保大都是針對房屋漏水海砂凶宅輻射屋等等 如果妳要賣房子時,在簽訂買賣合約時有註明房子有哪些瑕疵問題(如漏水壁癌等等)買方亦可以接受這些事實的話,事後是不必負擔 ...
承攬合約書 - 中崴管理顧問 承攬契約書 P1/2 Title 承攬合約書 Author A Last modified by 麥慈慧 Created Date 8/29/2005 8:50:00 AM Other titles 承攬合約書 ...
債務不履行之精義(五) - 空大人服務電子報 如依債務不履行主張,則無庸證明加害人有迷失(債務人須反證其無過失,始能免責),其時效得為十五年,於債權人更為有利。足見,民法債編第二二七條第二項之增訂,不僅可以杜免爭議,於權利保護之提昇亦具實益。
債務不履行之精義(五) 加害給付,通常極易侵害債權人之生命、身體、健康等人格權,由於人格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原僅規定於侵權行為節次內(一九五條),致依據債務不履行請求 ...
債務不履行之精義(四) - 空大人服務電子報 確定期限之債務: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229Ⅰ)。 不確定期限之債務:經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229Ⅱ ... 債務不履行之精義(五) ...
債務不履行之精義(四) 不確定期限之債務:經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229Ⅱ)。 ... 前所 述,債務人僅於有過失時,始因可歸責而須對給付不能等情事,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 當一標的物出現瑕疵時,出賣人除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外,是. 否仍有債務 不履行責任之問題?就此問題,涉及瑕疵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