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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 智慧財產法院全球資訊網 海關緝私條例 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查緝之依據) 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第 2 條(通商口岸)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 ...
海關緝私條例 - 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3881號令修正公布第27 條、第41條、第45條之1、第46條至第48條及第49條之1至第51條;增訂 第45條之2條文;刪除第49條條文
海關緝私條例 - 宜大報關 本辦法依海關緝私條例 (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武器,指槍、炮、刀、棍及其他經核定之武器。所稱必要之器械,指手銬、捕繩、防彈背心及防護安全必需之物品 ...
海關緝私條例 【相關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 2、 4、 4-1、 14--94 年 1 月 19 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
法條《海關緝私條例》天秤座法律網-個人、家庭到企業的法律守護站-免費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存證信函.離婚 ... 首頁 > 六法查詢 海關緝私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 第 2 條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海關緝私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 九十六年三月二日 第四十一條 (修正) 條文 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記載者,處以所漏或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個月至六個月;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 ...
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行政院 第四十一條 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 ... 第四十六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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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 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